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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金环与王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环,王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875号原告:张金环,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思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环与被告王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张金环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