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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中敖中学,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1行初38号原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16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04387。法定代表人:刘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勇,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二环南路商务中心西楼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0944387X5。法定代表人:胡仁举,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中敖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关圣村。法定代表人:黄振,校长。第三人: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以及第三人城建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肖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龙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