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汤孝华诉被告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孝华,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8号原告:汤孝华,男,汉族,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斌,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孝华诉被告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孝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汤孝华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