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朱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女。李某某与朱某某、陈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05民初31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陈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陈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陈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潘显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