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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绪福与谭大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福,谭大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617号原告:黄绪福,男,生于1952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特别授权,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大舵,男,生于1971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绪福与被告谭大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绪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绪福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绪福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