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常喜、王智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常喜,王智刚,赵成章,曹雅军,赵忠军,武荣章,崇礼县和平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河北省和平牧业赛鸽公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常喜,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刚,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章,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雅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荣章,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列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礼县和平牧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万龙路口。法定代表人:兰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非,该公司法务。原审被告:河北省和平牧业赛鸽公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负责人:张文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常喜、王智刚、赵成章、曹雅军、赵忠军、武荣章因与被上诉人崇礼县和平牧业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牧业公司)、河北省和平牧业赛鸽公棚(以下简称赛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常喜、王智刚、赵成章、曹雅军、赵忠军、武荣章的委托代理人李剑、贾佳,被上诉人和平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李亚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时,应查清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及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进行核查;同时查清和平牧业公司与赛鸽公司之间的关系,确定诉讼主体地位,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常喜、王智刚、赵成章、曹雅军、赵忠军、武荣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