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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刘某12,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甘肃省兰州市人。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2,山东省利津县人。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甘肃省白银市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姚某,安徽省临泉县人。2016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13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某12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刘某12、徐某以被告人姚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其受伤造成物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刘某12、徐某、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刘某13、张某1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在白银区红卫村北环路管廊建设施工现场,为阻碍山东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常施工,持刀将施工方韦某、刘某12、徐某三人捅伤,后又持刀将自己刺伤。经医院诊断,韦某系左肾破裂、腹膜后血肿失血性休克、胰腺尾部血肿等;刘某12系休克、右上肢开放性伤口、腹部挫裂伤、双肺挫伤等;徐某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姚某系腹部开放性伤口、失血性休克、小肠贯通伤等;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左肾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胰腺尾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12右食指功能丧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正中神经及右侧尺神经损伤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宣读了作案凶器匕首照片;住院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曹某、展某、郝某1人的证言;被害人韦某、刘某12、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在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刘某12、徐某诉称,其三人于2016年6月28日15时许在白银市××区管廊建设施工现场被阻碍施工的姚某持刀捅伤住院治疗,造成韦某重伤、刘某12轻伤、徐某轻微伤的后果,现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姚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姚某赔偿韦某医疗费163908.20元、误工费40133.33元、护理费37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住宿费24750元、残疾赔偿金2655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9380.27元、交通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787601.80元;赔偿刘某12医疗费38943.29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54000元、交通费16000元、残疾赔偿金288000元、后续康复治疗费3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482943.29元;赔偿徐某医疗费2741.61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元20000,共计39741.61元。当庭分别提交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等证据。被告人姚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在庭审供述其犯罪事实时称因时间久了具体事实过程忘记了,以审理查明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并以本案事发有因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其因犯罪被抓,现在无经济能力赔偿,希望家人进行赔偿。辩护人刘某13认为,1、本案提取的刀子血迹未检出韦某的DNA、病历记载有漏洞,故指控被告人姚某伤害韦某的事实不清,鉴定为重伤的证据不足;2、本案因华达公司强行施工引起,过错在先;3、姚某的伤害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姚某当庭自愿认罪;5、姚某一贯表现好,属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来访事项告知单及转送单各三份、民事裁定书四份、案发前姚某家附近照片复印件六页、请愿书一份及通话光盘一张。辩护人张某12认为,1、政府部门处理基层民事矛盾不及时、措施不当,加上被告人姚某精神不稳定,导致本案发生;2、被害人及其公司对矛盾激化及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责任;3、姚某只针对特定事因和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二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姚某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均系华达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受伤,建议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工伤待遇,由社保局进行赔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居住在××区,曾因该居住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多次找政府相关单位解决并上访。2015年底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开工,北环路地下管廊开挖从姚某家小卖部前附近经过,姚某及其家人以拆迁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多次阻挡工程施工。2016年6月28日15时许,山东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地下综合管廊施工任务)在白银区红卫村北环路地下管廊建设施工现场施工时,被告人姚某及其妻子刘某121又在施工现场阻挡挖掘机施工,后姚某返回其家小卖部,拿出一把刀持刀朝施工方的韦某后腰捅了一刀,又追赶刘某12至其家小卖部旁的小道内,将刘某13、徐某捅伤,并持刀将自己刺伤。四人受伤后即被送往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韦某的伤情为左肾裂伤、左侧肾周血肿;创伤性胰腺炎;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代谢性酸中毒;左肾区假性囊肿;刘某12的伤情为右上肢开放性伤口、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胸腹部挫裂伤、双肺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徐某的伤情为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姚某的伤情为腹部开放性伤口、失血性休克、小肠贯通伤等。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左肾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胰腺尾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12右手食指功能丧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正中神经及右侧尺神经损伤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的家属向本院缴纳8000元作为给被害人的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及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木制刀把、刀身长约20CM,刻有”上海”字样及三个五角星的匕首一把,拍照2张予以固定并随案移送,庭审经被告人姚某辨认系其所持有。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情况。2、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及出院记录,证明韦某、刘某12、徐某、姚某受伤后被送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韦某的伤情为左肾裂伤、左侧肾周血肿;创伤性胰腺炎;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代谢性酸中毒;左肾区假性囊肿;刘某12的伤情为右上肢开放性伤口、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胸腹部挫裂伤、双肺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姚某的伤情为腹部开放性伤口、失血性休克、小肠贯通伤等。病历中将韦某的入院日期及左肾裂伤误打为2013年3月30日及右肾挫伤,庭审中公诉机关已补正。3、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8日,姚某在白银区红卫村北环路管廊建设施工现场持匕首捅伤韦某、徐某、刘某12后用刀将自己捅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姚某拒不配合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并有自残行为。2016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某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白管廊【2016】70号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北环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情况的报告、白管廊【2016】72号关于近期管廊施工情况的报告及协调工作日志。三、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8时许,公司准备对白银区东台村小学对面姚某家房屋前面的道路进行挖掘施工,姚某在现场提出要让施工方给市政府反映他家情况,因协调未时。姚某及其妻子刘某121就坐到挖掘机的挖斗内阻止正常施工。下午3时许,挖掘机开始对距离姚某比较远的现场施工,其负责施工现场拍摄记录,其他施工人员在姚某家西面的一棵树下乘凉,姚某与其妻子吵架后就进到他家中。不到五分钟,姚某从他家出来走到现场施工人员韦某身后,当时他双手背在身后,好像藏了什么东西,其也没太在意。听到旁边”啊”的一声,转身看见姚某手里拿着一把刀子从韦某后腰部拔了出来,韦某用手捂着后背的伤口跑开了,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跑着散开了。姚某拿着刀追着刘某12向他家的方向跑去,姚某的老婆也向姚某追去,其当时吓傻了。十多秒后拿着摄像机跟了过去,看到公司的司机徐某用手中矿泉水瓶子扔着打姚某,是否打上其没有注意,姚某的老婆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去打徐某,是否打上其也没有注意,随后姚某的老婆和徐某撕扯了几秒钟后才分开,其追过去之后看到刘某12用左手捂着右臂(右臂上全是血)从里面出来,徐某就赶紧过去扶刘某12往工地北面走,看见徐某手捂着头好像受伤了,但是怎么受伤的其没看见。姚某当时躺在里面的地上,其担心姚某对其造成伤害就没过去,受伤的韦某和刘某12就被司机送去医院了。其呆在现场,警察就来了。并证明姚某拿的是一把木把匕首。2、证人张某11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15时20分许,其到白银区红卫村北环路路口的工地查看施工时,看见韦某在距其五六米的路口站着,姚某手放在后腰处走到韦某后面,右手拿出一把长约0.3米的刀子捅进韦某的后腰,听到韦某大声”噢”了一声,姚某就把刀拔了出来,韦某后腰部的血就冒了出来,往北跑了几步就爬在了地上。姚某又拿着刀朝其追来,其怕姚某用刀捅其就从东面的土坡上跳了下去,姚某再未追往南走了。其就喊人开车来送韦某去医院,在把韦某往车上抬时,听人说在姚某家商店附近刘某12和刘某11的司机徐某也被姚某用刀捅伤了,就把刘某12和刘某11的司机也抬到了这辆车上,后施工队一女司机就把受伤的三人拉去医院了。并证明姚某是红卫村的居民,以地下管廊工程建设影响他家房子长期阻拦工程建设,其曾给姚某做过三、四次工作,一直未做通。3、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14时30分许,其和刘某12、刘某13、徐某到白银区红卫村北侧路口处白银市管廊施工现场协调施工时,姚某和他的妻子都在阻挡不让施工,姚某还和他妻子发生口角并把妻子推倒在地自己回他家小卖部了。2分钟后,姚某从小卖部出来右手藏在身后好像拿着什么东西,边走边说:”我让你们再挖,你们还挖不挖了”,说着走到站在施工现场的韦某身后抓着韦某的衣服,用刀朝韦某的后腰部捅了一刀。捅完后又冲着张某111追过去,张某111躲开了姚海朋没追上就去追刘某12,刘某12看见就从姚某家商店西侧跑了,其见姚某快追上刘某12了就喊现场的工作人员救刘某12,徐某就跑过去救刘某12,姚某的妻子从地上拿砖也跟着追了过去。其从基坑边坡上来看见刘某12右胳博、左腹部流了很多血,徐某的头部也受伤流血了,就扶着刘某12边打”120”边向北坏路走。刚走两步听见身后姚海朋大叫了一声,回头看时也没看到什么情况就继续扶着刘某12走到北环路上,后刘某12、徐某、韦某三人坐着工地的车去了医院,其和刘某13也坐了一辆车去医院了。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8时30分许,其在白银区北环路地下管廊工程施工现场开挖掘机进行施工时被原东台小学对面小卖部的两口子阻挡而停止施工。当日15时许,其继续施工时小卖部的老板娘又来阻挡,其便将车挪到北环路中间施工,看见小卖部的老板追着华达公司姓刘的经理向小卖部西边小巷道里去了。几分钟后,一个小伙搀扶着刘经理抱着流血的右胳膊从那个小巷道里出来被送去医院了。后听说一姓韦的经理也受伤了,小卖部的老板也被”120”车拉走了,具体他们怎么受伤的其不清楚。并证明从去年11月开始,小卖部的两口子以管廊施工损坏了他家房子没有得到赔偿一直阻拦施工。5、证人展某的证言,证明高某2承包了白银市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的施工活,其是高某2雇佣的挖掘机司机。2016年6月28日9时许,其在红卫村原东台小区对面施工工地干活时,看见小卖部的老板娘站在杨某开的挖掘机前堵着不让干活,其在坑底部开着挖掘机施工。中午吃完饭回到施工现场,小卖部的老板娘还站在杨某的挖掘机前挡着不让干活,其开挖掘机准备干活时,小卖部的姚老板也站在其挖掘机前堵着不让干活,围观的村民就将他劝开了,其开着挖掘机继续干活。干活期间,无意中看到小卖部的姚老板追着地下综合管廊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书记跑到小卖部旁边的巷道里。不到一分钟,刘书记抱着流血的右胳膊从巷道里出来了,小卖部的姚老板没出来,后就看到”120”急救车和”110”警车到了现场,小卖部老板、刘书记都被拉去医院了。6、证人苏某的证言及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其到白银区原东台小学对面地下管廊工程工地去查看和二工区的项目经理尚某在工地旁边聊天时,韦某在姓姚的村民家的小卖部门口的树下站着,姓姚的村民和他老婆一起站在工地的挖掘机旁阻挠施工,后姓姚的村民和他老婆发生了争执,把他老婆一把打倒在地后自己回了小卖部。五、六分钟后,姓姚的从小卖部里出来敞着外套、手在背后藏着走到韦某背后,从背后抽出一把刀捅在韦某的腰部,捅完抽出来,其才看见姓姚的(错误书写为韦某)拿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子,工地上的其他人见状都惊慌地四散奔逃了。其和尚某害怕姓姚的过来捅自己就跑到管廊工地的管沟对面,发现韦某跑过来倒在一个土堆上,就和汤工把韦某抬到工程队的车上,这时刘某13抬着一只流血的手和头上流血的司机小徐走出来,由于着急送韦某去医院就没有多关注刘某13的事情,后其也开车跟到去了医院。7、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其从工地办公室出来看见之前在工地闹过的一个姚姓男子站在挖掘机不远处和他妻子在争吵,后这个姚姓男子跑回他家商店但没进去又跑回来找他妻子要钥匙,没要着就翻墙进去了。一会儿,这个姚姓男子从商店出来右手背在身后往人多的地方走,因挖掘机挖土作业挡住了视线,只听见有人喊”杀人了”,工地上的人都惊慌地各自乱跑,项目部的韦某手捂着后腰往前走了几步就坐在了一个土堆上,手捂的地方有血在流。那个姚姓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尖刀追着项目部的刘书记跑向一个土堆后面,由于土堆挡着,没看见土堆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其就赶紧让还在作业的挖掘机停下,回头看见一个男子拉着刘书记捂着流血的胳膊从土堆后边出来了,那个姚姓男子没有出来,之后大家就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了,其站在远处没到跟前去。8、证人尚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14时许,韦某带人去原东台子小学门前的施工现场后,其陪省市安全局的领导观摩后也去现场巡视,和项目部、现场施工的人及后来的项目部经理苏某在姚姓男子小卖部北侧的树下乘凉。当时现场有两台挖机在作业,其中一台在姚姓男子小卖部的北侧北环路上,另一台在西侧相距10余米的位置,姚姓男子过来坐在小卖部北侧挖机前面的土堆上导致挖机停止作业,后姓姚男子被妻子叫上来在坑道南侧的土路上说了些什么,姓姚男子很气愤地走到他小卖部推门没推开,又到他妻子跟前要小卖部的钥匙但他妻子没给,姓姚男子便把他妻子打倒在地朝着小卖部走了,他妻子站起来朝周围的邻居喊道:”拦着他,拦着他”。其没在意与苏某走到姚姓男子小卖部对面厕所北侧边看修的便道边聊便道的事情,突然听见韦某”啊”地一声叫唤,其扭头一看,见韦某被姓姚的男子捅了一刀后用手捂着腰部往北环路上跑,姓姚男子转身就离开了。其吓坏了,赶紧与苏某跑到北环路上,看见韦某倒在北环路上便上前扶起,见韦某腰部的血已经流到了裤子里,就与围上来的人把韦某扶到了一辆轿车上,到单位取了2万元钱赶紧来到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刘某12书记以及他的驾驶员徐某也受伤被送来了,其听人说刘某12与徐某也是被姓姚的男子捅伤的,刘某12的右胳膊动脉血管被捅破了,徐某头上被划了一刀。9、证人刘某13的证言,证明白银市北环路地下综合管廊工地工区之前有一个叫姚某的男子一直阻挠施工。其经了解得知姚某的地离施工工地有些距离达不到征迁标准没有征用,姚某一直声称要让把他的地征掉,不征地他就一直阻挠施工。因为这事其还专门向上级领导反映过,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还于2016年6月27日专门开会研究过,但是由于姚某的地确实离施工工地有些距离达不到征迁要求,所以还是决定不征用姚某的地。同年6月28日,施工队将挖掘机开到离姚某家不远的地方施工,姚某出来阻挠,施工队没办法就打电话报警了,其和派出所的人员一起过去协调,姚某声称施工方没有许可强行开工建设。下午,其把手续拿到工地上,但姚某在基坑里阻挠施工没上来,当时有台挖掘机在基坑下方作业,另一台推土机在路面上开挖便道,其和韦某站在便道上。后姚海朋从基坑上来跑到离便道不远的他老婆跟前争吵起来,还把他老婆推倒在地自己跑回不远的家。因房门锁着他没进去,又返回他老婆旁边喊了句”钥匙”,姚某老婆给没给钥匙其没有看到,后姚某又跑回了他家其再未注意他的去向。过了半天,姚某从他家商店出来双手背在后背向其和韦某走来,当走到韦某背后的时候,突然拿出一把刀子用力捅进韦某左后腰,抽出刀子后又朝其跑过来,其见状转身就跑,跑了一段距离回头看见姚某又去追离他不远的刘某12了,其就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打完电话其见刘某12也被捅伤了,胳膊上流血比较严重,正被徐某拉着走了过来,徐某的头上也在流血。由于刘某13的伤势比较严重,徐某就把他的衣服脱下来简易包扎了伤口,后现场的人就把刘某12、徐某和韦某送去了医院,至于姚某去哪里了其再未注意。10、证人郝某1的证言,证明姚某家住在原东台子小学对面,附近居民已经拆迁搬走了,只有姚某家留下不同意拆迁。最近北环路管廊工程施工到他家门口,姚某和他家人经常阻拦施工,施工方拿不出有效地解决办法,双方矛盾越来越大。2016年6月28日中午12时许,其去姚某家看姚海朋,见他和他老婆在阻拦挖掘机施工,其便给施工方说找出解决办法再施工不然容易出事情,但施工方继续施工,其就待在姚某家门口的树下乘凉聊天。下午15时许,工地上施工方的人开始乱跑,其回头看见姚某追着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跑到他家商店西侧的道道里,其害怕姚某打人也追进那个道道,见被姚某追的穿白衣服的人被人扶了出来,是否受伤没注意。只见姚某站在道道里举起手中刀子一下戳在自己的腹部,嘴里”啊”的叫了一声躺倒在地,刀子也掉落在身边。其赶紧过去查看姚某的情况,见那把刀子在离姚某一米的地方其没敢碰,其他人也没过来,其就抓紧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跟着急救车去了医院。并证明姚某所持的是一把长约20CM、木柄、单刃尖刀。11、证人刘某121的证言,证明其是姚某的妻子。2011年白银公司在没有政府相关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对其家断电断水,并暴力强拆了其家部分平房,其多次到省、市政府及北京上访要求解决未果。2016年华达公司拆除其家商店门前10米处的涵洞和桥,将其家种的树和厕所划到拆除范围内,其以不能伤害其家的树及和白银公司之间的事情没有解决要求白银公司提供市政府相关拆迁手续。2016年6月28日早上,华达公司开来两台挖掘机在其家商店门前准备施工,其以之前修挖下水道导致其家商店墙裂开生命安全没保证和其老公姚某站在挖掘机前逼迫停止工作,华达公司报警后民警来了解情况,其便和老公坐在挖掘机前等待,华达公司就让挖掘机挪到管廊北侧去施工了。下午2时许,华达公司的挖掘机要把其家商店门前通向马路的通道挖断,其就走到离挖掘机10米处的地方让华达公司把东侧便道修好再挖这条通道,双方互相骂起来了,当时挖掘机一直在施工。后其叫站在管廊坑道内的老公姚某回去吃饭并给他矿泉水喝,姚某上来后两人争了几句,他很生气一把将其推倒在地,其也特别生气再未管姚某。一会儿,听见”咚”的一声,扭头朝后一看见其家商店西侧空地上华达公司一个男员工拿着一把刀把其老公捅倒在地,其追过去那人将其一脚揣倒在地并返回小道在距姚海朋大约2米的地上捡起一把刀子拿着朝北跑了。其站起来缓了一下跑到姚海朋身边,见他衣服上全是血,地上也流了血,闭着眼睛不动,就赶紧拨打了”110”。回到商店准备打”120”,但手抖的厉害没打通。后不知谁拨打的”120”,救护车和公安局的民警都来到现场将姚某抬上车拉到医院去了。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家与姚某家以前是邻居。北环路管网改造工程要从姚某家门口经过,姚某觉得工程挖地太深影响他家地基阻拦华达公司在他家门口施工。2016年6月28日9时许,姚某打电话说华达公司要在他家门口施工叫其过去给他助威。其到后见姚某一家阻拦华达公司施工,华达公司有人拿录像机录像,其也拿手机录像,后华达公司因无法正常施工便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赶来调解了一下就走了。华达公司的员工到路北去商量,姚某一家及叫来的人站在他家小卖部门口,双方再没发生冲突。下午15时许,姚某妻子刘某121打电话让其过去把早晨用手机拍摄的姚海朋与华达公司在工地上争吵的视频传到她家的电脑上。其赶到姚某家时,发现施工现场到处是血,听附近群众说施工方三个人受伤被送医院了,只看到姚某在他家西面大约20米远的地方躺着,右手边有一把长约30cm、木柄单刃尖刀。其就拿手机对事发后的现场进行了拍摄,并对姚某也进行了拍摄,共拍了四段视频,后”120”急救车来将姚拉走了,其在姚家小卖部发现他家监控探头从6月24日就不录像了,其调试好后一直在他家小卖部待着。1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白银区原东台子粮仓附近开养殖场。2016年6月28日下午,其走到四龙路红卫村附近时见那边工地围了好多人,开小卖铺的姚某夫妇与工程队的人在争吵,其就站在小卖铺前边看热闹边和熟人聊天讨论工地上的事。没过多久,听见工地上的声音比较嘈杂,发现好多人都往小卖部的另一侧跑,其也就跟着跑过去,看见有两个人身上有血在地下躺着,一个是姚某,一个是工程队的男子,工程队的男子被抬上车送去医院了,姚某躺在不远处身边没人。并证明之前姚某夫妇与工程队上的人已经闹过好几次了。14、证人鲁某(1949年6月20日出生)的证言,证明其租住在白银区东台子村出租房。2016年6月28日下午3点多,其看见老东台子小学对面有人吵架,就走到小学对面的商店前面想看看发生了什么。因其眼睛做过手术,看不清谁和谁在吵架,而且在东台子住了不到一年,对周围的人也不熟。当时那个商店前面有一条通道,路面西侧有两个大坑,大坑边上两侧各有一台挖掘机,西面的挖掘机在工作挖土,东侧的挖掘机停着,西面的挖掘机旁边站着一个女人,不知怎么地那个女人倒在地上。一会儿,看见商店前面站的人开始四处乱跑,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也赶紧准备跑时,看见几个人追着打从商店西面的小道里追进去了,其就往那个小道口方向走了几步,因为眼睛的原因没有看见里面发生了什么,只看见地面上有血,其赶紧就又走到老东台子小学门口,后来救护车和警察来了,其就回家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山东华达公司员工,负责白银市北环路地下管廊建设施工。2016年4月初,施工到一个叫姚某男子商店前面时,因姚和他妻子阻拦施工工程进度一度中断。2016年6月28日,因白银市政府和公司的要求再次对姚商店前面路段进行施工,姚和他妻子又和以前一样阻止施工。当日下午3时许,姚从施工西侧的坑道内走上来和站在路边挖掘机旁他的妻子发生争吵,并将妻子推倒在地自己返回他家商店。其当时站在便道上看挖掘机继续施工,因电话响了便到姚商店前东侧背对着商店去接电话。刚挂电话,就听见身后有人在喊叫,其扭头看了一下,见姚已经拿着一把刀朝其后腰左侧捅了一刀,其下意识地往前跑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之后不知道还发生了什么。2、被害人刘某12的陈述,证明其是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党组书记。2016年6月28日,公司决定对姚某商店前面路段再次进行施工,姚和他妻子又和以前一样阻挡施工。得到现场施工人员反映后,其和司机徐某于当日下午2时许开车到现场,看见姚站在他家商店前西侧的坑道里阻止挖掘机施工,他妻子站在坑道上面。下午3时许,姚上来和站在路面上的妻子发生争吵并把他妻子推翻在地,自己返回到他家商店。3、4分钟后,姚从商店出来,右手藏在身后朝其们走来,走到施工经理韦某身后时,其看见他一手抓住韦某的胳膊,一手拿一把刀朝韦某的后腰处捅了一刀,韦某就直接坐在了地上。姚捅完韦某拿着刀直接朝着其站的方向冲过来,其就使劲朝姚家商店西侧的小道里跑,姚拿着刀在后面追,其回头看时摔倒在地,姚朝其扑过来,朝其右胳膊大臂上捅了一刀,又朝其肚子左侧捅了一刀,其当时被吓蒙了不知姚海朋还干了什么。后听见姚海朋说:”我也不想活了”,就见他双手举起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一刀并躺倒在地上,其感觉胳膊特别疼,就捂住伤口往马路边上跑时,司机徐某从小道进来扶其到施工车上往医院送,在车上其看见徐某头上也在流血,才知道徐某在救其时被姚用刀弄伤了。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28日下午2时许,其和公司书记刘某13开车到北环路地下管廊建设施工现场查看情况。到现场后看见有两台挖掘机在姚家商店前面的通道两侧施工,姚和他妻子各在一个挖掘机前面阻拦不让施工。下午3时许,姚的妻子没有挡住挖掘机施工,姚就上来骂他的妻子并殴打搡倒在地后骂骂咧咧地进了他家商店。公司的韦某经理就背朝着姚家商店站在商店前面通道东侧继续指挥两台挖掘机施工,其站在通道西侧和同事聊天。3、4分钟后,其发现周围的人开始惊叫,韦经理躺倒在通道东侧边上的地上,姚正拿着刀追砍刘某13书记向姚家商店西侧的小道里面跑,其就拿起手中的矿泉水瓶打在姚的胸口,姚继续追着刘某13跑。刘某12在小道里跑了没多远就摔倒在地,姚拿着刀上去朝刘某12肚子上和胳膊上各捅了一刀,刘某12大声惨叫了几声。后姚直接拿着刀朝其跑过来,其听见高某1大喊:”救书记”,其就往刘某12跑进去的小道跑了几步,姚就冲到其面前拿刀准备捅其,其担心刀捅到胸口肚子上,就收腹弯腰准备躲闪时,姚某一刀划在其左侧头顶,血就留了下来。其转身就往小道外面跑,姚的妻子在小道口拽住不让其跑,其挣脱时胳膊被抓破了,后其捂住伤口朝北跑到挖掘机旁,看见刘某12从小道里出来,其就赶紧扶着刘某12并用衣服给他包扎伤口并送去医院。并证明当时受伤的有其、韦某、刘某12,但韦某怎么受伤的其没有看见。其他在场的人有曹某、高某1、刘某13、姚某、姚的妻子以及施工队的人和附近的几个村民。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姚某在卷的供述,证明前段时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华达公司的人和机器在白银区红卫村57号其家商店前面挖坑,他们在挖之前划了一条线,把其家厕所和厕所旁的几棵树划到要挖的范围内,其就站在其家商店门口不让挖。当时华达公司的人有几十个,现场很混乱,其在阻止挖坑的时候被华达公司的人捅伤躺倒在地,具体是谁、是用什么东西把其捅伤的记不清了,后来发生啥事其也不清楚。(后侦查人员对姚某多次依法讯问,姚始终沉默不语。)六、鉴定意见1、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区)公(司)鉴(损伤)字[2016]58号、59号、60号、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韦某左肾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胰腺尾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13体表创口累计评定为轻伤二级、休克评定为轻伤二级、右前臂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刘某13右手食指功能丧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正中神经及右侧尺神经损伤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2、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物证)字[2016]000100号、00121号DNA个体识别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在送检的匕首刀柄上的血迹中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13,支持上述血迹为刘某13所留;匕首刀柄与刀刃结合部位血迹中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徐某,支持上述血迹为徐某所留;匕首刀刃中段、刀背部、刀尖上的血迹中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为姚某,支持上述血迹为姚所留。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白银区红卫村原东台小学对面的北环路管网工程工地,经勘查在石桥东北侧北环路路面上发现两处血迹,东侧血迹呈点片滴落状,标记为1号血迹,西侧血迹呈滴落状,标记为2号血迹;石桥东北侧桥面石块上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3号血迹;石桥中央挖掘机东南侧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4号血迹;石桥南侧民房西侧小道发现一处血迹,标记为5号血迹;在5号血迹南侧发现一墨镜、黄色太阳帽;在1号血迹东南侧路面发现少量滴落状血迹,标记为6号血迹;在小道中间发现一处血迹,标记为7号血迹;在小道入口北侧草丛中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8号血迹。上述血迹、物品已由侦查人员拍照并提取。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案发现场姚某所躺的”管廊”工程工地南侧的空地距离其右手50cm处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木制刀柄匕首,刀身长约20CM,刻有”上海”字样及三个五角星,已由侦查人员拍照、提取并封存。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见证下,经对12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混杂辨认,韦某、刘某12、徐某均辨认出姚某就是在白银区北环路管廊建设工地用刀捅伤他们的男子4、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见证下,经对四张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视频系曹某在案发现场拍摄)进行辨认,证人曹某辨认出被告人姚某、被害人刘某12、徐某、韦某;证人刘某13辨认出被告人姚某、被害人刘某12、徐某、韦某;证人郝某1辨认出被告人姚某及妻子刘某12。八、视听资料、视频资料说明及随案移送清单1、证人曹某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该视频由曹某刻录成光盘后由侦查人员提取,证明该视频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4时许至15时许,在视频3分51秒时记录了案发现场情况,在韦某受伤倒地后,姚某持刀追赶刘某13到商店西侧,在4分1秒6时刘某13受伤从商店西侧走出。2、证人赵某1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该视频由侦查人员复制后刻录成光盘,证明该视频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5时许至16时许,记录在案发后姚某受伤倒地的位置、现场遗留的匕首等物品的原始位置,现场遗留血迹情况以及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姚进行抢救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主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持刀捅伤韦某、刘某12、徐某三人及持刀自伤的事实,庭审质证时被告人姚某基本无异议,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人刘某12的证言中及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中证明姚某系被华达公司的人所捅伤的部分与证人郝某12人证言及被害人刘某12、徐某的陈述证明的事实不相符,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害人韦某、刘某12、徐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韦某从2016年6月28日至7月23日在重症医学科治疗,同年7月23日转入该院急症科住院至同年7月26日好转出院,住院28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后因手术后并发症于2016年7月28日至8月13日、9月28日至10月14日、2017年1月5日至1月17日、4月1日至4月12日四次在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5天。以上共计住院83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负重、劳累等诱发因素,不适随诊;刘某12从2016年6月28日至7月19日出院,住院21天,出院医嘱:继续口服营养神经药物治疗,定期门诊复查;病休三月,不适随诊;徐某从2016年6月28日至7月4日出院,住院6天;出院医嘱:不适就诊,病休两周。由于被告人姚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47939.78元(住院费用结算单6张计139255.17元、门诊票据7张(其中听力及眼睛检查票据各1张)计8684.61元)、护理费18260元(护理原则为一人,被害人住院治疗83天,护理人员职业为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为6600元/月,83天X6600元/月=18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20元(根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83天X40元/天=3320元)、交通费1750元,共计171269.7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2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6455.29元(住院费用结算单1张计22958.41元、门诊收费票据16张计2754.88元、出院两次检查票据2张计742元)、护理费13066.66元(护理原则为一人,被害人住院治疗21天,护理人员职业为中国光大银行员工,年平均收入224000元/年,21天X224000元/年=1306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根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21天X40元/天=840元)、交通费3200元(白银住院期间交通费酌定100元、陪护人员来去机票费3000元、白银、兰州两次检查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43561.9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741.61元(住院费用结算费用2093.37元、门诊收费648.24元)、护理费810元(护理原则为一人,被害人住院治疗6天,护理人员职业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公司职工,月工资4050元,6天X元4050/月=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根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6天X40元/天=240元)、交通费100元(白银住院期间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3891.61元。本项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提交的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收费票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韦某、刘某12庭审中提交的在院外大药房及其他医院的购药票据没有相应医院检查记录及医生开具的处方相印证,不予认定;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按照就医地点、次数、时间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故提交的超出范围的护理费收据、就餐票据、交通票据、住宿票据及以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相关票据亦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不仅解决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极大方便了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还对满足民生基本需求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参与与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不能正确处理其家拆迁遗留的问题,阻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正常施工,并持刀故意伤害多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始终未如实供述过其罪行,庭审中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相较于其他如实供述罪行彻底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的幅度有所区别。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存在上述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指控姚某伤害韦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姚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被害人韦某、刘某12的陈述及证人张某111、高某1、苏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看见姚某持刀捅伤了韦某,而且还追赶捅伤了刘某12及徐某,现场也提取了姚某所持的刀子;姚本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持刀捅伤韦某等三人的事实亦未提出异议,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的家属向本院缴纳了一小部分赔偿款,对其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在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姚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韦某、刘某12、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韦某、刘某12、徐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以实际证据证明并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计算为准,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根据本院调取的韦某、刘某12、徐某所在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及情况说明证实,在三被害人受伤住院及后续请假期间公司照常向三被害人发放工资,三被害人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对三被害人请求赔偿的误工费不予支持;韦某、刘某13、徐某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不属于本案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请求赔偿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按照各自就医地点、次数、时间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或酌情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韦某请求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刘某12请求赔偿的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均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二、被告人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各项损失共计171269.7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2各项损失共计43561.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各项损失共计3891.61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送扣押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狄生禄审判员李春萍人民陪审员李琴琴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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