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环与被告徐验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环,徐验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520号原告贾玉环,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徐验钧,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原告贾玉环与被告徐验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高润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敏、付伟参加评议,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玉环、被告徐验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玉环诉称,2015年10月初,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并于2015年10月24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于2015年年末偿还该笔借款。2015年11月5日,被告以开公司急需资金为由,让原告以自己名义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2万元并将该笔借款转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约定由被告每月向宜信公司偿还4773.31元。被告在向宜信公司偿还了5个月的借款后,便拒绝继续偿还。因被告不按照约定继续向宜信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加之原告从宜信公司处借款利息过高,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剩余借款还清,共计向宜信公司还款12.69803万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拒绝向原告偿还,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徐验钧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6.6980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验钧答辩称,从原告处的两笔借款均属实。我要求原告从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处的借款,我曾经偿还过5期,从第6期开始便无力偿还,原告确实就该笔借款替我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偿还了剩余借款。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经济条件有限,希望原告可以给予更长的宽限期。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徐验钧从原告贾玉环处借款4万元,并就该笔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的借款人处有被告徐验钧的签名并摁有其指印。2015年11月5日,被告徐验钧为从原告处借款,要求原告从宜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2万元,并将该12万元借款转借给被告徐验钧,并就该笔借款为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承认原告从宜信小额贷款公司所贷款项12万元全部交由被告使用,该贷款款项由被告徐验钧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在被告徐验钧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5期借款后(每期偿还借款本息为4773.31元),被告徐验钧便拒绝按照其与原告贾玉环之间的约定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1日就该笔借款替被告徐验钧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两期的借款,共计9546.62元,又于2016年6月20日就剩余借款一次性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11.743368万元。原告贾玉环替被告徐验钧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金额共计12.69803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徐验钧就以上借款及原告代其偿还的事实和金额均予以认可,并承认就以上两笔借款均未向原告偿还过。上述事实,有借据原件一份、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原告贾玉环所有的卡号为621700066000XXXXXXX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流水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徐验钧于2015年10月24从原告贾玉环处借款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因借贷双方未就该笔4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徐验钧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就原告向被告所主张的12.69803万元借款,虽然被告未就该笔借款为原告出具相关的借贷凭证,但其为原告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具备了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原告依据该《情况说明》所约定的内容代被告向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相应的借款,被告应就原告所偿还的借款数额(12.69803万元)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6980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验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贾玉环偿还借款16.69803万元;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64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徐验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64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李敏& # xB;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