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赖樟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赖樟树,陈美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6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艳峰,主任。被申请人赖樟树,男,生于1991年11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美招,女,生于1991年10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赖樟树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赖樟树、陈美招作出安卫计征决(2016)第1104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2791元,并于2016年10月27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2016)第1104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素莲审判员 陈英平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