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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与刘怀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刘怀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28号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被告刘怀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诉被告刘怀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负担。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蒲 斌审判员  冯宪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