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审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陈振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陈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16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发二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U51577H。负责人王朝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建坤,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陈振亚,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陈振亚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6-100084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振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缴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共200元。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出申请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该强制执行案件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窦平安审判员 刘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