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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道银与鲍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银,鲍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62号原告:陈道银,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捷,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06325M。法定代表人:肖新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银与被告鲍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银以起诉被告主体部分有误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道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道银负担。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广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