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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秦龙与被告杜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秦龙,杜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83号原告:朱秦龙,男,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被告:杜光明,男,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原告朱秦龙与被告杜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朱秦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秦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