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秦龙与被告杜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秦龙,杜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83号原告:朱秦龙,男,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被告:杜光明,男,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原告朱秦龙与被告杜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朱秦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秦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