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冀某勇,系该乡乡长。王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辽1422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建昌镇分理处06935301040000657账户的存款按着执行标的划扣到了我院执行账户,划扣金额为201044元(含执行费22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