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和宏百货行、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7民初27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和宏百货行,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74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和宏百货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61号富力儿童世界二楼2162档。经营者:任庆标,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G。法定代表人:刘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和宏百货行、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瑞华审判员 左 斯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韵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