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荣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荣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郁方,李林,詹容修,金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荣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周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杨郁方被执行人:杨郁方,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詹容修,男,汉族,1963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金毅英,女,汉族,1956年8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南昌市荣谦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郁方、李林、詹容修、金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郁方、李林、詹容修、金毅英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西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南昌工程学院享有13#和15#学生公寓的收费权,是每年定期收取。被执行人詹容修名下有MZ3509号思威牌车辆一台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毅英名下有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住宅区58栋1单元2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东字4343**),本案系首封,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追究金毅英的连带担保责任故无法处置。另外,银行存款余额极少。截止2017年5月17日止,本案执行标的为3513.459014万元,已执行到位2872137.27元。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确认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保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