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龙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龙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277号原告: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刘宇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龙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龙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长春新基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