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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钟存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15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存涛,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钟存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钟存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坤刚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191.51元”。被执行人钟存涛未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5执515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