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建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45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建宁,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宁应支付案件受理费995元。因被执行人陈建宁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建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