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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世民与徐振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世民,徐振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民,男,1935年6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明(周世民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平(周世民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东,男,1950年5月3日出生。上诉人周世民因与被上诉人徐振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世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明、周瑞平,被上诉人徐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周世民对北京市海淀区1903号房屋(以下简称1903号房屋)是否有权占有。1903号房屋系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村3号的拆迁安置房,因此原审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村3号是否是徐某、蒋某的遗产及1903号房屋是否是徐某1在2010年拆迁时分得的拆迁利益未进行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世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茂刚审判员  辛 荣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