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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维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350号罪犯姜维,男,1980年5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德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维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将姜维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维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