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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毕中云与毕中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中云,毕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毕中云,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毕中祥,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人毕中云与被执行人毕中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00元,原执行案号(2013)宜执字第577号。在(2013)宜执字第57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毕中祥履行了5000元执行款。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毕中祥支付了剩余6000元执行款给申请人毕中云。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毕中云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宜刑初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