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307811978011XXXX,住津市市万寿路52号4单元附40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3062119730929XXXX,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新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53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700元。以上共计5377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377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