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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李燕、周德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燕,周德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980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大众传媒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05055424。主要负责人:霍小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芳,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周德明(与李燕系夫妻关系),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李燕、周德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计2961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