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林家、康兴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家,康兴高,孙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孙林家,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康兴高,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素珍,女,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林家与被执行人康兴高、孙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3035元,经查,被执行人康兴高、孙素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孙林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