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邓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68号被执行人邓强,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5月17日将(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书中“邓强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丹棱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局在办案过程中扣押了邓强手机两台,并已上交丹棱县国资局。因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书中“邓强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判决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