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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7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014号之一原告:林某,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娇、张晓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4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另人民币6340元退还原告林某。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