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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采霞与安宗田、王武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采霞,安宗田,王武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采霞,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宗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武敏,女。再审申请人赵采霞因与被申请人安宗田、王武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9民终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采霞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供的医疗证、照片等证据法院不予认定错误。王武敏动手殴打她时安中田鼓掌叫打,她丈夫万良文和婆婆危万莲故意搬弄是非,暗中支持王武敏殴打她。证人万良文、危万莲、杨全寿和万良彪等作的全是伪证,法院不应采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996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赵采霞主张被被申请人安宗田、王武敏打伤,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曾经因伤住院治疗,不能证实该伤系安宗田、王武敏的行为所致,原判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依法驳回赵采霞的诉讼请求并无错误。综上,赵采霞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采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