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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杜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杜建华,徐瑛,浙江金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699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2221U。主要负责人:潘林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富春,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路1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071695。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被告:杜建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徐瑛,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浙江金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66089462H。法定代表人:杜建华。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告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杜建华、徐瑛、浙江金秋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嶙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