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改军、赵军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改军,赵军叶,宋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27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改军,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生,住汝州市。被告赵军叶,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宋建国,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改军、赵军叶、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