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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昌荣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昌荣,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劲,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昌荣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昌荣及其辩护人王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林昌荣去到北海市海城区渔港路明海数码店内,欲找店主林某“买”(先不给钱,以后再说)一台苹果6S手机,见店主不在便离开。17时25分许,被告人林昌荣再次来到上述店内,向回到店中的林某“买”一台苹果6S手机,林某不肯,被告人林昌荣便从腰间拿出一支“手枪”(塑料玩具枪)向着林某扬一下,进行威胁。林某便拿出苹果4S手机(价值750元)两台放在柜台上,被告人林昌荣强行拿走一台。半小时后被告人林昌荣电话质问林某为何其“买”走的手机不能用4G卡,并称要找林某“理论”,随后被告人林昌荣持“手枪”(塑料玩具枪)、管制刀具再次回到上述店内,林某不在,其他店员见状走出店铺。被告人林昌荣先后拿走价值188元的东美阿胶糕一盒、价值50元的水星牌USB无线网卡一盒、价值50元的今漾牌牙贴一盒、价值68元的口红一支及打火机四个等物品。后被告人林昌荣在北海市海城区三中路与前进路交汇处东北角的移动营业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林昌荣处收缴“手枪”一支及苹果4S手机一台;从被告人林昌荣所驾驶的汽车内收缴管制刀具一把、东美阿胶糕一盒、水星牌USB无线网卡一盒、今漾牌牙贴一盒、口红一支及打火机四个等物品。公安人员后将上述赃物依法发还林某。归案后,被告人林昌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昌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洪某、石某、朱某证言,被害人林某陈述、被告人林昌荣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管制刀具认定书、估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昌荣持“手枪”(塑料玩具枪),语言威逼,不付价款“买”东西,并在“货不对板”时再次持“手枪”、管制刀具找店主“理论”。其见店主不在,为达到“理论”目的,再次拿走店主的其他财物,其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店主财物的行为是强拿硬要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昌荣犯抢劫罪的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林昌荣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昌荣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昌荣与被害人林某是邻里关系,其主观故意是耍威风,其行为是强拿硬要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抢劫罪。被告人林昌荣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给起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昌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昌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人民陪审员  庞茗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桂岚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量刑意见被告人林昌荣犯寻衅滋事罪量刑起点:一年六个月(18个月);基准刑:数额一千元以上,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被告人林昌荣犯罪数额是1106元,定三年;减少刑罚量: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取10%;减少刑罚量: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的,可以较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取5%。拟宣告刑:18个月×(1%-10%-5%)=15.3个月,定15个月(一年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