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银欢、来婉明等与宣伯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欢,来婉明,宣伯仁,蒋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760号原告韩银欢,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来婉明,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宣伯仁,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蒋仕燕,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银欢、来婉明诉被告宣伯仁、蒋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银欢、来婉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宣伯仁、蒋仕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银欢、来婉明撤回对宣伯仁、蒋仕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免后收取2008元,由韩银欢、来婉明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朱晶晶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