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建华、陈玉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建华,陈玉莺,佛山市嘉华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华,男,汉族,1981年9月8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莺,女,汉族,1980年10月2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嘉华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廷博。上诉人廖建华、陈玉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嘉华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建华、陈玉莺上诉称,一、本案是附条件的选择管辖权。合同约定“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但佛山市嘉华城陶瓷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协商的事实,故条件未成就。二、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福建,十几年均居住在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4-3号,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应查明原审裁定所列佛山市嘉华城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职务。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经销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诉至法院,但佛山市嘉华城陶瓷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即可表明双方协商不成的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