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培培与段婷婷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培,段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64号申请人:王培培,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段婷婷,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王培培与段婷婷仲裁纠纷。郑州仲裁委在受理申请人王培培与被申请人段婷婷仲裁一案中,将(2017)郑仲案保字第(0209)号财产保全函提交我院,申请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67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婷婷人民币1706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