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车玖坤、陈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玖坤,陈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12号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兰智路46号康宁馨苑1号楼16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孔德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车玖坤,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陈迪,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车玖坤、陈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玖坤、陈迪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万宝小区商服201号、202号、203号、1层商服01、商服02、商服03六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500000.00元。担保人孔德刚自愿提供名下位于萨尔图区东风路15-6号万达广场2#写字楼1418号、1419号商服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车玖坤、陈迪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万宝小区1号商服201号、202号、203号、1层商服01、商服02、商服03六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孔德刚名下位于萨尔图区东风路15-6号万达广场2#写字楼1418号、1419号商服予以查封;三、保全费3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