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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552孙静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552号原告:孙静,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法定监护人:孙守群(系原告孙静父亲),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新区同昌街36号。诉讼代表人崔会玲,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