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492号、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周建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492号、493号被执行人周建忠,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8号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人民币91100元及扣押于江山市公安局的人民币41000元。)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手机三部及扣押于江山市公安局大手机两部、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