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俊义与程国良、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俊义,程国良,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03号原告庄俊义,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程国良,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爱民,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庄俊义与被告程国良、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俊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俊义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