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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俊义与程国良、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俊义,程国良,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03号原告庄俊义,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程国良,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爱民,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庄俊义与被告程国良、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俊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俊义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