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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科某与被告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某,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347号原告:科某,男。被告:才某,男。原告科某与被告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科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某以被告才某已给付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科某负担。审判员  赵帧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央宗吉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