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科某与被告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某,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347号原告:科某,男。被告:才某,男。原告科某与被告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科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某以被告才某已给付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科某负担。审判员 赵帧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央宗吉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