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与张明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张明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030号原告: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兴华路。经营者:柴耀利,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张明敏,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以下简称中拓配件店)诉被告张明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拓配件店的经营者柴耀利,被告张明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拓配件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配件费、修理费共547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商定2016年全年,两部车牌号为粤W×××××、7780的货车的配件费和修理费,由被告于每月30日前按月向原告支付。但被告拖欠2016年9月、11月、12月的配件费和修理费,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2016年12月11日欠修理费5478元,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并承诺若未付则以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W×××××的货车抵付欠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2月11日之后的修理费3000元款项,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但被告尚欠2016年12月11日前的修理费5478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2478元。被告张明敏辩称:确认双方存在修理关系,但对修理费5478元有异议,被告认为尚欠2478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应在欠款中扣除。被告张明敏对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中拓配件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起,中拓配件店为张明敏修理汽车。中拓配件店提交收款收据22份,拟证明中拓配件店为张明敏修理汽车的总费用明细,上述收款收据分别由张明敏或其员工签名。中拓配件店称张明敏已向中拓配件店支付2016年1月至8月及10月的修理费,但尚欠2016年9月、11月12月的修理费合计5478元。2016年12月11日,张明敏向中拓配件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6年12月11日,张明敏欠中拓配件店修理费5478元,于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则自愿将号牌号码为粤W×××××的车辆抵付所欠修理费。欠条下方有张明敏的签名确认。中拓配件店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张明敏对中拓配件店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但辩称已向中拓配件店支付了3000元,尚欠2478元。对此,中拓配件店同意只主张张明敏向其支付修理费2478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中拓配件店与张明敏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拓配件店已依约履行修理义务,张明敏理应依约支付修理费。但张明敏未按时足额向中拓配件店支付修理费,已属违约,应承担支付修理费的义务。庭审中,中拓配件店同意只主张张明敏向其支付修理费2478元,张明敏亦确认尚欠中拓配件店修理费2478元并同意支付,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中拓配件店请求张明敏向其支付修理费2478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明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支付修理费24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明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原告中山市大涌镇中拓汽车配件店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如下证据:1.欠条;2.收款收据22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