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虎洋与卢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洋,卢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洋,男,汉族,住宁县早胜镇,农民。被执行人卢小伟,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宁县公安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同意用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项履行判决,直至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至,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山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