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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虎洋与卢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洋,卢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洋,男,汉族,住宁县早胜镇,农民。被执行人卢小伟,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宁县公安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同意用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项履行判决,直至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至,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山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