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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明新、临沂盛世华银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新,临沂盛世华银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兰柳生态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98号申请人:王明新,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盛世华银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瑞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杜永东,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兰柳生态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9017753。法定代表人:霍丽颖,董事长。申请人王明新与被申请人临沂盛世华银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兰柳生态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明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盛世华银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兰柳生态林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盛世华银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兰柳生态林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