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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吴应坤,梁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明辉,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长礼,女,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思海,男,生于1962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召梅,女,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应坤,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梁远强,女,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吴应坤、梁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明辉、姚长礼应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73635.35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思海、刘召梅、吴应坤、梁远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被执行人陈思海、刘召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90006.05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邓明辉、姚长礼、吴应坤、梁远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被执行人吴应坤、梁远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83619.68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因被执行人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吴应坤、梁远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应坤、梁远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应坤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户名: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二、将被执行人吴应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6587元予以扣划,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户名: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三、将被执行人梁远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户名: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罗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