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林传更与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更,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12号原告:林传更,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更与被告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取10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