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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莫忠明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忠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958号罪犯莫忠明,曾用名莫玉德,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忠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20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莫忠明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忠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6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忠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永乐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