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涛、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涛,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梁涛被执行人: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相被执行人: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相被执行人:王振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梁涛与被执行人王振相、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