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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唐新强与高倩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强,高倩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40号原告:唐新强,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石油学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高倩倩,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万达国际大厦13层。代表人:陈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强与被告高倩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唐新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唐新强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