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资琪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人民法院,资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资琪,男。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资琪罚金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资琪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资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资运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