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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扎扎与乔红亮、乔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扎扎,乔红亮,乔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4680号原告:王扎扎,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红亮,男,1987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乔瑞峰,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扎扎与被告乔红亮、乔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扎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被告乔红亮、乔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扎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4%计算时间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原告借给被告乔红亮现金10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1日还款,逾期还款,按月息2%计算利息,被告乔瑞峰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8月22日借款合同书一份;2、2015年8月22日借据一份;3、2015年8月22日收据一份;4、2015年8月22日乔瑞峰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书一份;5、2015年8月22日房产抵押合同书一份。被告乔红亮辩称,借款100000元属实,月息不是两分四,我还了两个月利息12000元。被告乔红亮未提交证据。被告乔瑞峰辩称,有借款这事,我是担保人。被告乔瑞峰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1、2、3、4、5被告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乔红亮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乔红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月息2%,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当日,原告向被告乔红亮交付现金100000元,被告乔红亮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和收据。2015年8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在二七万达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被告乔瑞峰对被告乔红亮的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借款发生后,被告乔红亮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4800元。原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红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书、借据、收据及房产抵押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时间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约定被告乔瑞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乔瑞峰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被告乔红亮辩称支付过两个月的利息12000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扎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乔瑞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乔瑞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乔红亮追偿;驳回原告王扎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被告乔红亮、乔瑞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冬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