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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5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暂住本市松江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接到潘某某、罗某某等人办证电话,并通过微信接收潘某某、罗某��等人办证资料,与对方约定办证种类及价格,后联系他人伪造证件并售卖给潘某某、罗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伪造陈志鳌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谢某某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罗某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周某某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各一份。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潘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侦破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体检中心出具的证明,相关劣迹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伪造的证件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平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振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